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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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和规章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当用工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用工单位有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条款立即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只能有两种安置办法,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或者重新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选择重新派遣劳动者的,只有当重新派遣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被派遣劳动者仍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才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解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仍然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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