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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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核心提示
劳动者能否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能。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陈某入职某印刷厂,从事印装工作,印刷厂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工资。
从陈某入职,到2015年6月,其负责的A3、A4版产品印装计件价为0.15元/份、0.12元/份,其月工资收入约4500元左右。
2015年7月,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新的计件单价制度,将上述价格分别调整为0.12元和0.16元,将其他产品价格上调0.05元。
印刷厂制定新单价制度过程中,陈某以其不同意为由不参加会议,亦不签名确认。2015年7至12月期间,陈某月收入约4200元左右。2016年1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
庭审中,陈某坚持称新制度降低其工资,其未同意不能适用。印刷公司则称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不得不调整产品价位,新制度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应予适用。
争议焦点
劳动者能否不认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处理结果
对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案中,印刷厂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计件单价制度,合法有效。申请人不认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未得到其本人同意为由,否认规章制度的修订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补足工资差额,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编辑|黄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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