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约定违法应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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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仅有两个条款,即第19条和第83条,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新员工一般劳资纠纷较少等原因,经常在试用期处理方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日常经常出现的试用期违法情形主要包括:
(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
(2)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不合格为由延长试用期;
(3)升职时约定试用期;
(4)再次入职约定试用期;
(5)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转正后再签所谓的正式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试用期期限长短是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一旦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期限,则不仅超过的期限的试用期约定无效,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限内的赔偿(以相应期间的工资为标准)。
上述第(2)、(3)种情形,均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延长部分的试用期或升职时约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该期限内的赔偿(以相应期间的工资为标准)。
第(4)种情形是否构成违法,虽理论上存在争议,但鉴于目前司法判例结果,建议用人单位慎重处理,详细意见在案情分析已说明,故不再赘述。
法律上并无试用期劳动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之分,单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约定不成立,即视为未约定试用期,而是一份劳动期限为相当于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后果,即支付该试用期期限内的赔偿(以相应期间的工资为标准)。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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