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张贴辞退人员身份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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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因发生劳动争议,被告用人单位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在其公司保安室桌子上,并注明“特别提示同仁以下两人已被辞退,严禁再入厂区各班密切留意、关注”,原告对此表示异议后,被告已自行取消张贴。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被告单位主观上旨在维持其厂区管理秩序,其张贴场合及行为,尚不构成恶意侮辱、诽谤原告名誉的过错程度,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单位张贴行为明显降低,故被告单位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被告单位张贴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也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故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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