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政府经合法收回或征收,才能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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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的案子中,经常需要“撤销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的案件,尽管,这只是征的拆迁案件中的一个环节,却相当的关键。特别是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接到这样的咨询:认为自己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性质,却在政府的网站上发现自己的土地正在挂牌拍卖,且名称是“拍卖**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知何时,自己的土地性质已经变了。针对这种情况,史律师根据最高院的一个判例来说明一下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

最高院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中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方明洋,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顺,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太生,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中华四组。

一审第三人:曾祥存,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召县政府)因宋太生诉该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曾祥存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17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召县政府申请再审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号判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判决虽然确认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实施的征收宋太生位于南召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宋太生在该处的房宅全部在拆迁红线之内,上述判决把道路规划红线和拆迁红线相混淆。宋太生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物已被征收,并给予足额补偿。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宋太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南行终字第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南召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实施的征收宋太生位于南召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宋太生现仍持有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证据证明宋太生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注销、收回或声明作废等。 在此情况下,南召县政府对宋太生位于南召县××人民××路规划红线外土地收回并挂牌出让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南召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召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记员 冯琦洺

(该再审裁定书摘自最高法官网)

史律师评析

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一旦遇到被拆迁人认为自己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土地,而相关政府已经开始进行挂牌拍卖,则该国有土地的性质已经存在了质疑,需要被拆迁人去了解相关情况了,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喜欢也的拆迁律师进行咨询,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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