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房屋被认定“违建”面临强拆,如何救济?
继2018年秦岭拆除1185栋超大违建别墅,2019年削山毁林违法盖庄园的“曹园”案震惊全国,再到前两天被爆出来河北省再现堪比“曹园”更牛的“袁府”,在数以千万计的热议声中,且不论这几桩惊天大案背后牵扯出了哪些利益链条,至少,“违法建筑”再度被搬上台面,成为不少拆迁方忽悠的“利器法宝”。
如果您家的无证房不幸“中招”,有没有静下心来认真思考:明明已经住了很多年的房子怎么突然一下子就被说成是违法建筑?如何把违法建筑的标签从您合法的房屋上抹去,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这是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想跟大家说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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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上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销上述决定或确认违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决。司法审查中认定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时,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不能简单一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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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拆违领域的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等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相关的配套性规定目前尚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标准是,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共同被告。
例如,实践中城管部门以其名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其当然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如果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责成决定书被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可以政府为被告;如果城管部门在以自身名义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中明确表述经过政府责成或批准,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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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史律师认为,老百姓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面临强拆或者已经强拆时,可以通过以上三个环节起诉到法院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在以上三个环节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就能够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起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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