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违纪,公司意欲开除,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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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有公司咨询如下问题:我公司一模具操作员工,因其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在2017年8月和9月开了两张警告信给他。2017年12月份,该员工再次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再次予以书面警告。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违纪累计受到三次书面警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也签收该员工手册。现在(2018年6月)公司想以此为由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警告信会不会已经过期了?想问下解除会不会存在风险?

律师分析

上述咨询涉及处理违纪员工的时效限制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员工出现违纪行为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多久时间内予以处理呢?《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曾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按照这一规定,劳动者违纪并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日后5个月内进行处分;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一般性处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证实劳动者犯错误后3个月内实施处理。

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 国家层面并未就这一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有些地区继承了上述奖惩条例的精神,规定了处理时限。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第八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在天津,于2018年8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则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不过,在江苏地区,我们还没有注意到有此类规定。

我们认为,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时效,不妨结合劳动争议的时效来认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理,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职工的时效也可以确定为1年,处理时效从用人单位证实或者应当证实员工工犯错误之日起算。员工发生违纪,一般都会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实施处理,其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可以比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处理。

上述关于处理违纪员工的时效结论是建立在国家没有规定,且地方规定也不明确的前提下得出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如果需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不要在一年之后处理,更不要拖延至下一个劳动合同周期内再处理,以免出现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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