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自杀者男友是否构成教唆他人自杀?
北大自杀者是位法学专业本科生,通过了今年法考的客观题
在这种痛苦折磨的心境下,能通过法考客观题,太不容易了。
法律知识是理性的,却无法解决感性的问题。
哲学家休谟认为,理性战胜不了情感,理性永远是情感的奴隶。
心理建设问题,的确是门更重要的必修课。
有人问,依照目前公布的情节(假如属实的话),男友是否构成教唆他人自杀?
(49)教唆自杀、相约自杀、帮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针对柏浪涛老师的提问,试着回答。
1.问:自杀是否是犯罪?
答:不是犯罪。
2.问:既然自杀不是犯罪,教唆自杀是犯罪吗?
答: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别人教唆自己杀死自己,自然不会去做。如果被教唆者自杀,是成年人对自己生命权利的处分(是否有自杀权利不做讨论),因此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3.问:教唆别人自杀,又看着别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答:教唆别人自杀,别人产生自杀意图后,又实施自杀行为,如果看着自杀不阻止,就构成犯罪。因为教唆者有制止自杀的不作为义务。
4.问:既然教唆别人自杀,看着别人自杀构成犯罪。那么,北大男生如果教唆女生自杀后,得知女生想自杀又不采取措施制止,难道不构成犯罪吗?
答:这个。。。。。。
我回答不了,请老师回答。
5.问:教唆自杀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答: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自杀,实际上是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6.问:相约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答:相约自杀,构成犯罪。
案例:网友相约烧炭自杀 被判刑四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与被害人相约共同自杀的过程中,对整个事件进程有控制作用,对结束他人生命有积极行为,其本人放弃时负有阻止被害人自杀的义务,且王某2在本可以救助被害人的情况下而未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被害人本人有自杀的意图及行为,王某2的杀人行为是在不违背被害人本意的前提下实施,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于情节较轻,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生命是最为重要的法益,应给予最为厚重的保护,任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以被害人的承诺而阻却其违法性。
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当庭表示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7.问:老人患病多年,备受折磨,多次哀求帮她自杀,我买药给她,她自己喝了,是不是构成犯罪?
答:构成犯罪。
案例:帮助他人买农药自杀被判刑二年六个月(广西揭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初,被告人彭玉伟与杨某一起居住在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的出租屋内。2016年5月7日上午,杨某在出租屋对被告人彭玉伟称有人陷害她,请求彭玉伟外出为其购买农药用于自杀。被告人彭玉伟顺从杨某的请求,步行至揭西县河婆中心市场供销街张某3所开的门市店里购得1瓶“金迪乐”牌农药返回住处交给杨某。待被告人彭玉伟与杨某两人吃完午饭,杨某便将农药倒进瓷碗,被告人彭玉伟见杨某服食完农药,便收拾衣服准备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玉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死者杨某有自杀意图,仍接受杨某的请求帮忙购买农药,协助杨某自杀,情节较轻,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玉伟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玉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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