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中,高利贷、中介人员以及普通员工如何辩护?
普通高利贷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防止高利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中介人员、“套路贷”公司普通员工是否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普通的高利贷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高利贷是基于真实的借款合同,均是放贷方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希望借款人能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从主观上来说,普通高利贷的放贷人,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不存在欺诈。因此,普通的高利贷行为并不是诈骗行为。
如果是普通的高利贷,却被错误认定为“套路贷”,那必须严格区别两者之间的不同点,寻找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有利辩点,并积极寻找没有虚增债务以及制造银行流水的有利辩点,且证明债务催收过程并没有使用违法犯罪的方式以及手段。
2.“套路贷”组织涉案,中介人员以及公司普通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普通的前台人员、普通财务人员、普通行政人员等人员)一般不应认定构成犯罪,如被认定涉嫌犯罪,应如何辩护?
(1)中介人员。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除了放贷人员,还有一部分参与介绍放贷的中介人员,这些中介人员,同样有可能被公诉机关指控参与“套路贷”犯罪。如果在案证据只是被害人陈述证实该中介人员只是介绍借款业务,收取一些中介费,中介人员也否认有诈骗的共同犯意,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指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中介人员与其他被告人具有诈骗的共谋或者犯意联络。
(2)公司普通员工。一般公司普通员工很难辨别“套路贷”组织所从事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普通员工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组织的成员,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员,那么,关于普通员工辩护的第一个焦点:要从主观要件去分析和判断,如果他明确表示不知道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或者有其他不应明知的客观条件,就可以说明其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二个焦点:就是从客观要件去分析以及判断了,比如从他入职公司的渠道、入职公司的时间长短、对公司外在拥有正规注册等外在表现形式、入职的公司岗位只是普通员工、收入来源等,均属于无罪辩护的有效辩护要点。
对于普通高利贷行为、中介人员以及普通员工,一般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确定有罪或无罪,是“套路贷”刑事辩护的第一个大步骤,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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