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顶替上大学入刑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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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顶替上高考过程中,会牵连到伪造公文证件、伪造身份证、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但是,顶替上大学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替人考试,已经是犯罪了。顶替上大学,性质和危害程度,比替考严重得多,因此,应该将顶替上大学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不起,冒名顶替,真定不了罪!

原创 我是简言君简言简语

苟晶事件点燃舆论怒火,“冒名顶替”成为热度居高不下的公共话题。公众的愤怒和担忧既在于无辜者的人生被卑劣的偷走,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改变,更在于教育公平被肆无忌惮地破坏,底层所珍视的上升通道有被阻断的风险。

冒名顶替,毁人一生,败坏世风,严惩顶替者也就成为舆论的主流诉求,不少人还举出历史上科场舞弊的下场来呼吁重罚重判。可是,翻遍刑法,没有任何一个罪名能够直接惩罚冒名顶替这一行为,刑事上的严惩,存在空白。有人直呼,冒名顶替,该当何罪。但现实的无奈是,对于冒名顶替,可能真的定不了罪。

诚然,冒名顶替这一行为可能牵连诸多犯罪。比如,冒名顶替者是以被顶替人的身份上大学,继而参加工作,这其间必然要伪造被顶替者的学籍、身份信息,如果伪造了被顶替者的身份证,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身份证件罪,这个罪最高可以判七年。

如果伪造身份证件的过程中,还采取了伪造公章、公文等非法手段,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这个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但是从一般经验来说,这些行为往往不是冒名顶替者直接操作,而是其父母、亲友、老师等参与,但不能直接惩罚顶替者本人。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人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如果顶替者还在使用冒名顶替中伪造的虚假身份证件,那么就可以直接处罚。但是这一规定系2015年11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并不能溯及既往,对绝大多数冒名顶替者可能都无法适用。

再比如,冒名顶替往往需要金钱开道,操作者需要送钱,很多人可能收钱,如此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要强调的是,如果学校的老师也参与进来收了钱,尽管其并非公务员,但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属于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受贿罪的主体。

除此之外,有关责任人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比如,陈春秀事件中,高校承认当年顶替者的考生电子档案没有来得及篡改,上面的照片还是陈春秀本人,学校有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如果进一步查证,当年的工作人员很可能构成玩忽职守。苟晶事件中的班主任利用手中的权力窃取苟晶的高考成绩,让自己的女儿顶替上大学,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是,仔细梳理下来,这些可能成立的罪名,针对的都是实现冒名顶替的某一个环节,而不是冒名顶替这一行为本身,这就如同一个人开车盗窃的时候闯了红灯,最后不是因为偷东西被判刑,而是因为闯红灯被处罚,这在逻辑上和情感认知上都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问题甚至撕裂。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其危害再严重,后果再可怕,都不可能被定罪处刑。这既表明国家刑罚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公民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更意味着刑法必须扎密篱笆,其视野里不能遗漏丝毫显而易见的罪恶,以免作恶者侥幸,守法者蒙尘。

就冒名顶替这一行为而言,实现这一结果的手段都可能涉嫌诸多犯罪,但作为目的的结果却无法被刑法评价,这是不公允的。一方面,刑法评价的缺位降低了违法成本,特别是不能惩罚直接获益者,更助长了很多人“为了孩子”以身试法。另一方面,牵连行为法网密集,目的行为于法无据,使得获益者侥幸苟免,参与者遭受严惩,手段和动机的后果倒挂消弭了执法之可能,既有损法律尊严,更助长歪风邪气。

因此,尽快堵塞刑法漏洞,将冒名顶替这一行为本身直接入罪,已是刻不容缓。

从刑法体系上讲,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代替考试罪,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举轻以明重,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在形式上还是以自己的名义获得成绩,这都属于犯罪,那么直接将将别人的成绩冒名顶替据为己有,性质更为恶劣,情节更为严重,不更应该规定为犯罪吗?

从刑法哲学上讲,冒名顶替入罪并不会损害刑法的谦抑性。恪守刑法谦抑性的前提是不能肆意设定行政犯,但从中国历史和国民心里来讲,冒名顶替其实相当于自然犯。自西汉察举制度出现以来,严防在国家选拔中冒名顶替就成为从官方到民间共同的价值认同。科举考试诞生以后,历朝历代都将冒名顶替作为重罪严惩,直至清末光绪年间科场顶替者还是会被判处极刑,为了防范冒名顶替还发明了诸如核查履历,制作图形,文章复核等一系列预防措施。可以说,无论是公众心理认知,还是历史实践,冒名顶替都同杀人、盗窃、强奸一样,早已成为一种常识,仅从常情常理出发而不需鉴别即知其非法,更何况这一行为还有着1400余年的入罪传统。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高考是社会流动的基础通道,刑法是社会底线的最后防线。面对层出不穷的冒名顶替行为,刑法应当有所作为。刑法的价值正在于让有罪恶者不侥幸,无罪过者不忧惧,特别是在认识到一个行为贻害无穷的时候,更应当在谦抑的底线中严厉的审视,不让利刃有所遗漏,不让罪恶苟免侥幸。唯有利剑高悬,才能扫除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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