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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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案件。有些案件证据情况基本相同,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不相同。

例如,同样是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甲案的被告人打算归还借款,乙案的被告人并不打算归还借款,但两案的被告人在供述时都声称没有诈骗故意,这时就很难查清哪个案件的被告人有诈骗故意。

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本身就不清楚。例如民间借贷和诈骗、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有时很难作出区分。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非十分明晰,时而想骗,时而不想骗于是,在罪与非罪之间就会出现一个模糊地带。对于这类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疑应当适用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但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确的案件,能否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则存有争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的案件也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该《意见》要求:“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我认为,对于罪与非罪法律界限不明的案件,不急于将其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先观察一段时间,等一等,看一看,等对相关问题研究透彻、考虑成熟后,再决定是否入罪,才是审慎的、稳妥的。对于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业态,司法机关未经充分调研了解情况,就匆忙作出结论,轻易动用刑罚手段,这无论对于保障人权、保护产权、激发社会活力、鼓励民众创业创新,都是不利的。就诈骗案件的办理而言,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案件多发,危害十分严重,司法机关应当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多查办这些典型的诈骗案件,而不应扩大刑事打击范围,把一些不规范的经济行为都解释为诈骗。

来源:华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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