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含哪些?
“共同故意”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即共犯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有犯罪故意,而且认识到其他人也有犯罪的故意。当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时,即使各自的故意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也无妨其相互协作,共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故意表现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其次,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共同故意”的核心是共犯人具有相互协作的意思。因此,成立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相互沟通,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并无限制。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法益侵害结果归责于谁的行为”这一问题,至于最终哪些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满足相应的主体、主观要件。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规定,以下两点特别值得注意: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例如,18周岁的甲唆使15周岁的乙盗窃财物,乙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顺利窃取了财物的,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至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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