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构成重婚罪吗?夫妻间哪些不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我们常说,婚姻是一座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也许很多人都抱着非常美好的期待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自己期望中的生活。
有些人对自己的婚姻不够满意,却没有勇气结束,还为自己找到了所谓的“发泄出口”;有些人不满足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婚外情,第三者
更为甚者,认为对婚姻的背叛仅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没有违反法律。
但是,你知道吗?在出轨的同时,你可能已经侵害了对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而自己全然不知;而插足了别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以为自己才是真爱,但是却已经犯了重婚罪。
案例导读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李某外出打工,张某因为和婆婆不和回到自己的娘家。后来,张某结识了同村的王某,于是萌生了和其一起生活的想法。虽然王某知道张某已经结婚,但是还是和张某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一年以后还生了一个女儿。而张某的丈夫李某知道这件事以后极为愤怒,将张某和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追究这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其婚姻的合法存续期间和他人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而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还与其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女,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我们通常觉得,出轨是一种对婚姻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首先想到的也只是这个人的道德品质的问题,却很少有人会考虑到,“出轨”也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会变成刑事案件。
可能很多人对“重婚罪”都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认为只有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时候再登记结婚才是重婚罪。而事实上,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并不止这么一种。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本人无配偶,但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是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在法律上是一定会受到刑事惩罚的;而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人,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而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个:
一是必须要有配偶,而且这种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还没有被解除;
二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三是即使婚外情第三者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这里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基于这些条件,重婚罪的犯罪类型一般又有三种:
第一种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就是两段婚姻都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在这种情况中,有些是重婚者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过去一些地区婚姻状况未登记入网,或者异地之间的信息联网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婚姻登记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别,已婚男女可能在不同的登记机关重复登记,也给了重婚者可乘之机。
为了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我国一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婚姻登记联网。
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目前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省级联网。
同时,全国联网试点北京、上海、陕西三地的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了共享。
第二种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确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也就是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的重婚。
第三种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对于重婚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规定,重婚属于“婚姻关系无效”列。对于这种婚姻关系,我们国家是不对其给予法律保护的,一般认定第二段婚姻为无效婚姻。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规定这种侵害他人权益且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出轨构成重婚罪吗?夫妻间哪些不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虽然,现今社会世界各国对此都有着不太相同的法律规定,但归根结底都离不开对重婚者的惩罚,惩罚方式也基本上是这两种: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的行为之所以会成为一种违法行为,是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承认重婚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的《婚姻法》对此类事件的规定也和我国现行刑法相适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也或多或少接触过一些类似的重婚行为。比如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事实类型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无一例外地违反了夫妻间应该履行的忠诚义务,侵害了无过错方在婚姻中一系列的合法权利。基于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无过错方的权利侵害,法律规定不但要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规定重婚者需要向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惩罚重婚者的真正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因此,婚姻法律制度设置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了无过错方损害的,无过错方应当得到重婚者的赔偿。
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因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中,重婚是除对方与他人临时姘居之外的又一个赔偿情形,体现出了法律对于无过错方的补偿性和对于重婚者的惩罚性。
曹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军医,和孙某结婚并生育了一个男孩。婚后夫妻二人曾有过争吵。而孙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和在同一工厂的徐某来往甚密,后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来孙某一人搬到某某市,曹某则一人在部队生活。在此期间,徐某多次到孙某家中留宿,后二人直接同居,邻居都认为徐某是孙某的丈夫。当外人问及徐某是否姓曹的时候,徐某每次都回答是。后来,徐某和孙某还一同来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游玩。
当曹某带着五岁的儿子到某某市找孙某的时候,邻居对曹某说孙某的丈夫每天都在家,曹某这才发现端倪。在周围群众向曹某揭发孙徐二人同居关系以后,曹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明知孙某是现役军人配偶还和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对被告徐某予以刑事处罚。徐某也没有再提出上诉。
在我国法律保护的婚姻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受到特殊的保护,也就是军婚。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在我国,合法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军婚受到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又属于法条竞合,不做累加处罚。当明知其配偶为现役军人时还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同时构成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时,首先按照破坏军婚罪进行刑事处罚。
出轨构成重婚罪吗?夫妻间哪些不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中,重婚是不被允许的,但有些时候,重婚现象极为复杂,也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构成违法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以下这几种情况的重婚,一般不认为是重婚罪:
1、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
2、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3、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基于这一法律规定,第四条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我国法律虽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惩罚重婚罪,但在现实生活中,若想要将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落实到位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法律婚的重婚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刑事惩罚,但对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的惩罚却难以落到实处。这其中除了事实婚姻和临时姘居之间的界限难以明确划分的原因之外,还有就是因为很多在婚姻中被重婚行为侵害了应有权益的人对相关的法律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让重婚者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夫妻本就有着对婚姻忠诚的义务,而很多置身于“婚外情”中的人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还可能已经违法犯罪了。而对不幸遭遇重婚的人,也不应该一味容忍,而是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让重婚者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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