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犯罪的人,为什么不应抱有偏见?
人非圣贤,都会有犯错的时候,重要是在犯错的时候,我们能给予TA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刑事法律领域,不评价“好”与“坏”,而是立足于案件事实,正确理解以及适用法律,从而站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角度,依法维护TA的合法权益。
现行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偏见,被公安机关抓了,就认为TA存在问题才被抓,被抓就意味着TA不是好人;即使TA刑满释放后,有些人也会对TA抱以偏见,甚至是歧视,理由就是TA是坏人。
实际上,这种偏见同样是一把“杀人”的凶器,只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种偏见同样可以杀人于无形;甚至有些人还沾沾自喜进行了歧视,视乎是惩恶扬善;但实际上是一种无知,一种赤裸裸的傲慢与偏见。只是这种行为不会受到法律追责罢了。
但这种偏见“杀死”的不只TA一个人,对于TA的家庭,也是一种灾难;再者,TA的家属就更无辜了。比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他披露当时认罪因被殴打了10日10夜,事件哄动全国。
或者有人会说:做了坏事,就应该遭受报应。问题来了,TA受到刑事处罚,难道不是一种惩罚?在遭受了应有的刑罚后,还继续遭受他人的歧视以及偏见,让这些公民的人格进行减等,不见得就是公平、公正,也不见得就是正义之举。
古人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试问一下自己,难道就没有做错事的时候?如果换是你自己,你做错了一件事,周围的人歧视你和戴有颜色眼睛看待你,不给你一点悔改的机会,这会不会是一种绝望。
因此,被刑事拘留并不代表TA就是犯罪,被定性为犯罪的人士,也不代表TA是坏人,TA在其他方面也可能是一位好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不代表TA就是好人。
对待自己和对待他人,不能总是持有双重标准(宽于待己,严于待人),这是不妥当的。好人与坏人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只是站立思考的角度以及立场不同,会有所区别。
很多事情,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一下,会获得更多平衡点,也会让社会更和谐以及更宽容。这样,也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好”与“坏”。
所以说,不应抱有偏见去对待涉嫌犯罪的人,更不应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无端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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