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惩治?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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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本源应该是报复,是用一种国家体系的暴力取代私人复仇。通过规范化的刑罚体系,使得社会不会消弥在侵害和复仇中。

通过这个思路我们就不难发现,当出现严重罪行的时候,如果事情已经无法挽回,那么当事人付出代价乃至严重代价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可一旦这么顺理成章的诉求都不能满足,私人复仇就必然抬头。

大连琪琪案正是如此。在看某某头条下面的留言时,有一个自称被害人家属的人称:如果法律管不了,我们家人管。为的就是给琪琪一个公道。

姑且不论是否系被害人家人所发,至少反映了当下的一种态度。这条信息点赞量颇高。说明了朴素的正义观永远活在人们心中。

(1)14周岁不是个魔咒

未成年人不如成年人能控制自己,这是一个生理现象。但14周岁只是一个立法技术。我们的刑法修订于1997年,已经22年过去了,人们的生活水准发生很大变化。

现在的14周岁孩子的心智水平都接近过去的16岁,甚至更高。民法总则都将相对民事行为能力调整至8岁。刑法还有什么理由如此矜持。你看蔡某才多大的娃,对异性产生不可遏制的冲动。

同小区的一个女子在网上发帖称,如果不是当天家里有朋友和她的宠物狗,被奸杀的就是自己。在事前和事后,蔡某还和被害人家属搭讪,心理素质堪比成年人,这样的心智足够成熟。也许有人说,我只以蔡某为个案,缺乏大数据分析。这一点我不否认,下面我们再聊。

(2)社会责任,等于人人无责

教育,既是阻却贫穷的有效武器,也是防范犯罪的天然鸿沟。

但教育绝不单单是学校的事。把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推给社会,那么等于学校、家庭乃至社区都要背锅。说好的刑责自负呢?既然行为人用自己的犯罪行为向国家发出要约,凭啥要其他主体承担刑罚的承诺。

再说社会主体那么多,谁去承担这个责任?怎么承担这个责任。总不能让校长去坐牢。说到底,所谓社会责任就是没有人为此买单。社会各方面只有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的教育和阻止的责任罢了。

(3)刑法的主要功能就是报复

体系化的国家报复取代了私人复仇。但国家应当发动刑罚权而不能发动时,要么是这个社会错了,要么是法律错了。有人说,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动不动施用刑罚,会造成累犯、再犯。

我就纳闷了,我们查处的不少犯罪都是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盗窃犯罪,再次犯罪率极高,为何不对这类犯罪轻缓化或者出罪化。

蔡某杀人和盗窃,哪个对法益的伤害更大。不要动不动就谈教育和感化,如果能教育和感化,就不会酿成今天的恶果。

我一直坚信,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其他法律都不能搞定,刑法再不出手,这个保障法就成了庙里的金刚,样子唬人罢了。刑法不应承担过多的教育职能。

(4)刑法的谦抑性还是要有的

从我接触刑法开始,听得最多就是刑法需要谦抑。张明楷老师说,谦抑是针对刑事立法,而不是刑事司法。针对未成年人,也不是能犯下刑罚规定的所有之罪,对其最大限度的保护(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每个国家的义务。

因此,能不能将极其严重的罪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我们的刑法已经对八大严重罪行,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里是不是有必要再度适当调整。

琪琪的悲剧不是第一例,但希望是最后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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