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与刑种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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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与刑种不是等同概念,一个法定刑中既可能只有一个刑种,也可能包括几个刑种。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共有两档法定刑,前一档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包含了三个刑种,但应认为只是一个法定刑,而不能认为其中有三个法定刑。因此,当适用这一法定刑减轻处罚时,只能判处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不属于减轻处罚。法定刑反映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态度;反映出国家对具体罪行的评价。国家对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实际上是从刑事立法上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事立法上的罪刑相适应,是刑事司法上的罪刑相适应的前提。这一方面表明,如果法定刑与犯罪不相适应,刑事司法上就不可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表明,法定刑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法律依据,即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选择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种与刑度。在法律有减轻的特别规定时,人民法院的量刑可以低于法定刑,但这种减轻仍应以法定刑为依据,而不是摆脱法定刑任意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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