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没有这些文件,一定是违法的
。
城市经济的发展,必定伴随着土地的征收和房屋的拆迁。个人利益在遇到国家利益的时候应该让步。但是让步的前提是,国家对于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因为拆迁“富裕”起来,自身羡慕不已。真正等到拆自己的时候,才发现到处都是坑,别说致富了,就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
第一,征收决定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决定公告
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就能够清晰的知道哪些地区要进行征收,大家要做准备,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安置补偿方案
涉及到征地拆迁,不管是公益拆迁还是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都必须下发书面的安置补偿方案,妥善解决老百姓的生活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发布书面的安置补偿方案,还需要征收被征收人的意见。不能单方面直接制定,大家看到征求意见稿的时候,要积极提出书面意见交到拆迁办或者有关单位,努力为自己的权益作斗争。
第三,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国有土地的房屋往往经济价值比较高,为了正确的反映被征收房屋的经济价值,需要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避免征收方暗箱操作,法律赋予老百姓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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