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如何通俗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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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还是终于考虑到了24条的弊端,给予补丁修正,这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方权益的行为可以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初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但是实施中违背了初衷变成了大部分人所深恶痛绝的“恶法”,如今终于看见了一丝曙光,这也是法律有温度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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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的这个解释还算及时,若大家常看今日说法就可以看到,这类案子和官司越来越多,给许多家庭带来很多麻烦困扰和疑惑及不满和无奈的四处奔走。那天看了那期节目,我都想去个邮件质问那些法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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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至少比原来的24条好,只要下面的法官不胡乱处理,基本上能达到共债共签的效果。债权人明知道已婚还借给单方的大部分都不怀好意,不是黄赌毒就是高利贷,正规借贷比如银行早多少年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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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方面,是不是谁肇事谁承担,本人不管账,钱??都在对方名下得怎么办呢!受害方就活该被撞吗?法院如何落实强制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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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只要不是用于日常开销借别人的钱,谁借找谁还。这符合借贷关系属于契约关系,具有相对性,同时又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钥匙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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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目前媒体发布的新闻可以看出,此次解释是对24条的进一步的说明。首先是在回应一直以来共债受害人提出的需双方签字的举债合意,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举证责任。另外,共债受害人 一直希望能取消24条 这次意味着仍然是以打补丁的方式解决的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留了一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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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并非只有共同签字的债务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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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最高法已经打了三个补丁,司法解释二算是对婚姻法的补丁,去年又对司法解释二24条打了补丁,这次索性补丁打到位,以我对聪明中国人的理解,还要继续打补丁,因为依然有很多空子可以钻。

这次补丁的第一条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其实是一句废话,都签字或确认了,当然共同债务。

第二条也是废话,这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借了给小孩读书,奶粉钱当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能玩的是第三条什么叫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最高法的意思应该是那种夫妻一方如果是做生意的借债,比如小马奔腾那类案子,都上亿了肯定不属于家庭生活,但日常生活中很多做小生意的,做生意借钱也是为了家庭,只有厂子活过来了,家庭生活才能正常,这做生意赚来的钱本来也就夫妻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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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合同,夫妻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共享共签是前提,这样使得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和合理化。婚姻是百年修得同船渡,可一旦感情的小船翻掉了,大部分夫妻双方就会反目成仇,在离婚的过程中因为利益纠葛往往相互挖坑,此次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就是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
换句话说,共同债务是谁同意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之前见过的案例,老公开公司在外面养小三,并蓄意和原配离婚,居心不良还不想给原配分割财产。于是老公就将自己名下的和公司的财产转移了,并且和朋友写了个假的借条。在和原配摊派离婚时,原配不甘心要闹腾,老公就拿出朋友的借条吓唬原配,如果不答应离婚条件就共同承担债务,老实的原配明智吃亏却也无奈地被扫地出门。从2018年1月18日起就不会这么被动了,离婚过程中对于对方出现的不明不白的债务可以大声地说“不”!
高法很多司法解释都是为与时俱进地解决现实中的新问题而出台的,任何一个成年人,在面对婚姻时都应该仔细的学习婚姻法,并注意学习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要觉得这些法条离你很遥远,现在大城市的离婚率最高达39%,而且这个数据是逐年上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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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问,多少金额算生活所需,这个问题最高院打算交给各地法院自己来解决,不要担心,只要各基层法院能够统一即可,法官有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固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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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周志军法官判决案例: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老板包养二奶组建新家庭的,法院认定该老板通过其个人银行卡转账给二奶大量金钱行为的属于转移隐藏共同财产侵犯共有人财产权益;但是该银行卡其余资金购买的基金和大额存款取现金下落不明的,是否共同财产是否属于转移隐藏等侵犯共有人财产权益的,由老板一方当事人说的算!老板解释(撒谎)为企业资金生产经营用掉了,不属于共同财产没有侵犯共有人财产权益的陈述无需举证,法院必须采信!依据婚姻法杭州市司法解释该法规指引的判决逻辑就是:老板个人账户里的资金所有权属性,老板心理最清楚,在没有特别证据情况下,支出的每一笔资金老板说归谁所有就归谁!因此离婚时即使老板存在转移隐藏共同收入的,只要老板撒谎成案外人资金,就能得到“杭州市婚姻法”法律保护,使老板转移隐藏的财产不因离婚而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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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就是搭伙过日子,互相帮助扶持。凡事明显以这个目的为目标的。都可以往这方面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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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通俗点说,两个人结婚之后,夫妻名下所有的贷款,比如车贷、房贷、信用贷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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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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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这句话在婚姻生活中同样适用。维系一个家庭和谐美满不只有爱情、亲情,财产也是重要因素。今天(17日)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做出了权威说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点击问题,邀请法律人士解读,欢迎吃瓜群众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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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理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1.夫妻双方共同,向第三人借款,共同签订字确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贷款购房时,夫妻共同在银行贷款协议上签字确认。或抵押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协议上共同签字确认。这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贷款无法偿还时,银行有权起诉夫妻共同连带偿还!2.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向第三人借款,另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存在,并在欠条上补签名字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无法偿还,第三人可凭欠条起诉夫妻二人,要求连带偿还!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该借款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虽没有对方追认,但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购房,对外以个人名义接的钱,虽对方没追认,但确实用于共同购房,为了夫妻共同生活!4.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没有追认,且借款数额远远超出共同生活正常所需,出借人需要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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