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订,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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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自始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这毋庸置疑。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留用劳动者,却未续订或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呢?
笔者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初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称之为“初次用工”)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留用劳动者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称之为“二次用工”)的,不再享受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关于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区分两种情况,初次用工的,双倍工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二次用工的,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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