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如何救济?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得到了仲裁机构的裁决,但是有可能对裁决的结果不服,认为仲裁机构的判决存在偏向性,或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这时,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救济?
1.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是向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
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大田律师解析:
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大家需要明确的问题有:
1、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不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非法院审理的对象。劳动争议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后,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仍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也就是说,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事实上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拦截、过滤的作用,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但从制度层面看,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存在,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故而法律界和实务部门一般均将之称为“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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