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就一律无效吗?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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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口头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若劳动者未提出异议,那么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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