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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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包含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形,但以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为前提。
本案中,如果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保,劳动者应书面通知单位缴纳,建议用邮寄送达的形式向单位发出《补交社会保险通知书》并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依法补缴社保。在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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