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去申请执行公司股东的财产?

时间:2020-08-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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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申请人拿着法院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某公司的财产,但是经过法院的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申请人却知道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是有履行能力的,那么申请人在什么情形下能够申请执行股东的财产?
答:1.要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判决义务为前提。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具备独立的人格,公司以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即便是追加执行公司股东的财产,也必须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存在抽逃出资情形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存在财产混同情形的一人公司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未经清算办理公司注销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注销或解散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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