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协议就不会被强拆?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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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认为:只要我不同意搬迁,不签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就不能来强拆我的房子,强拆是违法的。是的,国家禁止以各种形式违法强拆,但并不是所有的强拆都是违法的,“司法强拆”就是合法的!
一、什么是司法强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和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走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的,征收方会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针对上述两个决定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相关政府部门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司法强拆。
二、如何判断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1)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三、司法强拆如何救济?
被征收人在面临司法强拆时,可以采取以下的两种途径进行救济,即(1)在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审查的过程中提出异议;(2)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被征收人认为强制执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政府因某某项目需征收当事人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但是政府对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标准较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答复所知,此次征收拆迁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手续,更没有就补偿标准等事项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意见,且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逼迁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区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上述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情形,有一套完整的方案,指导委托人进行了一系列的查处、复议、诉讼流程,以此达到保障委托人权益的目的。
一、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依法请求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政府征收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征收,那么依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我们有权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政府及违法征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
二、请求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行为?
习惯性的操作流程为先向有关国土部门递交查处申请,国土部门作出处理,若处理结果对我们被征收人不利,再提起复议程序,复议决定依然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最后,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裁判。
最具争议的点往往在于:不少地方法院经常以委托人请求违法征收集体土地事项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行为,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受理范围,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请求对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查处职责有别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因为,一方面,国土部门(现今一般指某某自然资源规划局)与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关系,并非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关系;另一方面,国土部门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委托人房屋权益、土地使用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国土部门的处理行为不仅仅属于内部层级监督管理行为,同时也是会对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外部行政行为,法院理应继续审理。
被征收人的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政府及征收单位未取得征地审批手续就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征收行为,要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流程来维护我们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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