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社会保险的分割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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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分割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养老保险费一般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养老保险金具有工资的属性。在离婚纠纷中对养老金的分割分为两种情况。
一、双方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差额。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应考虑执行难度、执行成本。
二、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和数额也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是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具体做法是计算各自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缴纳的养老金数额,由数额较多的一方给予较少的一方,以补偿。
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金的分割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功能,不具有储蓄性质,其中的资金不能取出,不能退保,因此不能分割保费,也不能予以现金分割。根据《婚姻法》T18,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一方财产。因此,实务中夫妻一方因罹患疾病、遭遇工伤等获得的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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