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手房买卖引发纠纷
作者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11-05字号:[大中小]
看了房签了合同,付了款也签了《交房单》,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就此就画上句号了。但园区的顾某却在卖房一年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买家翁某以比合同约定少装一个空调为由起诉卖家顾某违约,要求其赔偿双倍定金。日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判决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翁某属意购买顾某的房屋。在几次实地查看过房屋后,翁某便与顾某通过顾某委托的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写有这样的字样:“留下的家电家具:两台挂式空调.....”。一个月后,在与中介人员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翁某妻子提出了质疑,屋内只安装了一台挂式空调,与合同上约定的不符!面对质疑,中介人员解释称该处是中介的笔误,屋内本就只留有一个挂式空调,房屋的交付应以实际情况为准。翁某妻子遂支付尾款并签署了《交房单》,双方就此完成了交付。一年后,翁某以顾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双倍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双方交易的房屋并无多余的空调孔洞,在翁某夫妇实地查看房屋现状时就只装有一台挂式空调。根据二手房交易习惯,房屋的交付应以房屋的客观实际情况为准。并且在交付房屋时,翁某方在交房单上签字认可并支付了房屋尾款,应视为对房屋交付情况并无异议。据此,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中所列“两台挂式空调”应为笔误。综合案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翁某的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与新房买卖不同。”该案的主审法官刘佳政提醒,“新房多为预购房,故新房买卖为约定交付,当房屋到手后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买家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履约。而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可以在实地考察房屋后,再与卖方签订合同完成交接,故二手房买卖一般为现状交付。在二手房买卖中,当房屋实际装饰装修及所附家具家电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结合房屋的客观实际情况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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