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装修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租房是大多数人都会遇到的问题。在签订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人为了改善环境可能会选择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是承租人在对房屋装修时一定要与出租人协商清楚,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原告姚某将该房屋租赁给胡某使用并收取租金,双方均按租赁协议履行。2008年4月20日,原告姚某与被告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即从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止,年租金为元,承租人装修房屋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租赁期届满时,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装修费。两年租赁合同期满时,经双方口头协商再续租一年,房屋租金仍以原租赁合同为准,租赁期间为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年租金元,并同时言明,租期届满后房屋由房主收回自用。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要求被告腾房。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答辩意见称,腾房可以,但要求原告赔偿其装修费等各项损失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对租赁房屋的租期、租金、增设它物等均有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房屋装修问题,双方合同中对此作了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即承租人装修承租房屋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若双方在合同中无特别约定,承租人在装修租赁房屋上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出租房的要求要拆除可以拆除的部分,不能拆除的部分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但是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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