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必备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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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相关费用
1.医疗费用:原告需要提交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如果存在住院情况,需要提交费用清单。有外购药情形的,需要提交医院要求外购药品的医嘱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外购药为治疗原告伤情的必须的证据。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后续治疗费:原告需要提交医院关于原告需要后续治疗的证明并且提供具体费用的计算依据,可以是鉴定结论,也可以是医院建议数额。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需要提交住院病案。
4.营养费:原告需要提交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及营养期主张依据,可以是鉴定结论也可以是医院建议天数。
5.交通费:凭票据计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误工费:原告需要提交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账户明细、误工期限主张依据,可以是鉴定结论也可以是医院建休证明,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需要提交个人完税证明。原告超过60岁的,还应当提供雇佣合同及雇用单位工资台账。如原告无法提供误工收入的相关证据,法院将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7.护理费:原告需要提供医院加强护理的医嘱、护理人员误工证据(参照误工费举证要求)、护理期限依据,可以是鉴定结论也可以是医院建议天数,主张多人护理的还需提交医院要求多人护理的医嘱。
8.存在护理依赖情况的护理费:原告需要提交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的证明,原则应当为鉴定结论。
9.残疾赔偿金:原告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残疾程度证明,原则上应当为鉴定结论。
10死亡赔偿金:原告需要提交死亡证明。
11.丧葬费:需要证据同上。
12.被扶(抚)养人生活费:原告需要提交丧失劳动能力证据(参考死亡、伤残赔偿金证据)、被扶(抚)养人与原告的身份关系证明、扶(抚)养人数证明、被扶(抚)养人身份情况证明。
二、财产损失费用
1.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坏费用、施救费:原告需要提交相关费用的正式票据(一般为发票),物品损坏的费用还需要提交损失数额依据,一般是鉴定结论,且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物品损坏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有记载。
2.停运损失:原告需要提交停运证明(一般是扣车证明、维修时间证明)、停运损失标准,一般是参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工资标准计算。
3.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原告需要提交替代性交通工具使用必要性证据、费用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第二款: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第一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第三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第十五条第四款: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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