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除案例
案情:
A公司租赁B公司的房屋开店,双方口头约定合同租赁期为10年,但是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为10年。合同签订后,因B公司欠付物业公司水电及物业费用,故物业公司不准A公司进场装修。A公司一直无法进入租赁房屋,无奈,于是发函通知B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此前支付的租金100万元。B公司不肯,A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租赁合同在A公司解除通知到达B公司之日解除并要求B公司退还预交租金10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该租赁合同在A公司解除通知到达B公司之日解除并判令B公司退还A公司预交租金100万元。
律师解答:
因A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故该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因系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故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A公司一直没有使用租赁物,故B公司应该全额退还已收租金100万元。
律师提示: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租赁合同中,尤其是租金很高的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期限,方能保证承租人的装修和投入不遭受损失。故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谈好的所有合同条件都要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像A公司这样要开店的公司,如果真的进入租赁房屋,肯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方能开店经营,在不定期租赁的情况下,投入的装修资金可能因租期不定无法收回而给己方造成损失,故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是个重大的失误。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避免这类错误。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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