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是什么性质?
案例1
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3)苏民终字第0010号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应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本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成立。
案例2
林州市采桑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倪黄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诚益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3)津高民一终字第0077号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还需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程序,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其成立生效须以形成书面协议为要件。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双方均负有依据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但预约合同并不等同于本约合同。
案例3
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蓝鼎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合民一终字第号
安徽蓝鼎公司以招标邀请的形式向安徽华新公司发出要约邀请,安徽华新公司向安徽蓝鼎公司以投标的形式发出要约,此后,安徽蓝鼎公司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向安徽华新公司发出承诺。安徽蓝鼎公司向安徽华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违反约定未与安徽华新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4
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百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3)苏民申字第604号
涉案工程经百田公司以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而世达公司依据招标文件发出投标函,百田公司依该函向世达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世达公司发出投标函相当于要约,而百田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世达公司时,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中标通知书中包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故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中标无效外,受损失一方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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