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就合伙的份额转让产生的欠款争议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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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综上,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已就退伙时的财产份额进行了清算,并出具了欠条,合伙的法律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欠条发生的争议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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