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纠纷,物业不担责!
许先生系重庆市花园小区24-5业主,王先生系该小区24-6业主,许先生房屋的厨房与王先生房屋的客厅共墙。2010年8月,许先生房屋装修完毕后即开始住人。2012年12月6日,王先生向物管公司提出装修申请,并于当日签署了《装修承诺及《装修服务管理协议,其中载明:装修过程中不踢打或者占用共墙。但是王先生在装修期间,对自己门口处与许先生厨房相邻的共墙进行开挖后安装了鞋柜。2013年5、6月份,许先生发现厨房进门处墙体潮湿,王先生亦发现自家与许先生厨房相邻的客厅墙壁出现潮湿现象,但双方对引发墙体潮湿的原因意见不一。2014年7月17日,物业公司对许先生进行了停水处理。后物业公司对该纠纷协商解决未果,许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和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为被告王先生装修房屋时削薄共用墙壁安装鞋柜后,原告随后即发现家厨房墙壁渗水引起。本案中,被告王先生在提出装修申请时即向被告物业公司作出了装修过程中不踢打或者占用共墙的承诺,原告许先生亦在申请时签署了“不得在共用墙壁上开门、开窗、挖孔安置鞋柜”的《装饰装修须知,故应视为原告许先生与被告王先生共同作出了不占用双方共用墙壁的承诺。
双方在装修过程中,原告许先生遵守了承诺,但被告王先生在装修时踢打共墙安装了鞋柜,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承诺,还消弱了共墙的隔音、防火、及防盗等作用。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装修时擅自将共有、共用的分隔墙削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共墙原状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民事责任的问题,因被告王先生在接房时,物业公司给每个业主分发《业主手册,手册内装订了有业主签字的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修管理协议(包括装修承诺)等,故被告王先生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仅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被告王先生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装修管理协议。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协议对业主权利和义务中规定,装修过程中不踢打或者占用共墙。被告融汇物业公司在得知本案纠纷后,亦进行了相应处理,试图协商解决问题,对被告王先生装修剔打共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本案中,王先生装修房屋时未经原告同意,在装修时擅自将共有、共用的分隔墙削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共墙原状的诉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本案中,王先生在装修时签署了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承诺及《装修服务管理协议,承诺装修过程中不踢打或者占用共墙,后王先生在实际装修过程中擅自违反了《装修承诺及《装修服务管理协议,且物业公司得知双方纠纷后,也进行了处理,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是不应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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