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申领生育保险金遭拒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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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拒不支付未婚妈妈的生育保险费有违法律精神

生育保险的核心是对生育孩子的费用提供保障,生育保险的设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该法并没有规定生育保险的报销需要结婚证作为必须条件。希望上海高院依法维护这个未婚妈妈的合法权益。

法律连接: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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