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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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产物,其工作存在着事故多发的特点,从规范行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主要通过考察配送商是否对外卖骑手实施日常管理、是否向外卖骑手发放劳动报酬等因素,来综合认定配送商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以下案例分析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判决的:

王某于2017年11月起通过应聘开始在美团网做外卖骑手,由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王某投保美团外卖骑手意外险。2018年5月26日14时30分,王某作为美团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骑车行至开发区芙蓉路福禄园小区门口时不慎撞到非机动车道上的水泥挡车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9日死亡。王某母亲认为,王某系接受A公司派遣到美团外卖平台任外卖骑手,并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致死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母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A公司辩称:首先,我司经营的是美团众包业务,作为美团众包骑手,工作性质为兼职,众包骑手是自己通过手机APP自主注册,任何人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进行注册,类似于滴滴司机,一经注册就可以从事客运服务。众包骑手的工作模式是抢单,报酬也是通过自己抢单配送的单数进行计算,骑手可以选择一日接多单,也可以选择多日接一单,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是由自己决定,可以选择在任意时间、地点进行接单。其次,在注册成为众包骑手过程中,在注册首页有着明确的提示条款,第一款就是“您知悉美团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您与美团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明确写明只有阅读该条款并且勾选我同意才可以注册成为众包骑手,而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注册,则无法完成注册,无法成为众包骑手,进而无法进行抢单配送业务。众包骑手在注册时就表示与劳务公司就达成劳务关系形成了合意,而不是就达成劳动关系形成了合意,故我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后,由于美团众包骑手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双方之间只有在接单配送过程中存在劳务关系,在此之外无任何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于2017年11月通过美团骑手客户端自行注册成为美团外卖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王某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意外险。2018年5月26日14时30分左右,王某在美团外卖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9日死亡。因王某意外死亡,其法定受益人已实际获得美团骑手人事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60万元。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内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本案中,王某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自主注册成为美团外卖骑手,其对工作具有很强的自主性,王某用于送餐的交通工具由其自己提供,王某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平台接单、接单的多少以及配送路线,无须听从A公司调遣,A公司既不对王某进行考勤也不对王某下达工作量,故不能认定A公司对王某进行了管理控制。其次,从劳动报酬来看,王某无固定工资,劳动报酬实行按单结算,且直接来源于美团外卖买家支付的配送费。综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母亲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A公司与王某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其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主张王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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