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聘岗位未成功不属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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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员工岗位竞聘未成功,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解除。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赔偿金/竞聘/岗位调整/不定时工作制/年休假/福利假/年度奖金/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1日,刘某入职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名称变更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石化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4月27日,统一石化公司向刘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以刘某在B2B项目组织架构调整的工作岗位竞聘中未成功,并拒绝在公司寻找新岗位及拒绝公司提供的新工作岗位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同意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工资、绩效奖金等费用共计.55元。

2015年5月29日,刘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统一石化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刘某不服,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统一石化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我赔偿金。

用人单位辩称:我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刘某的其他各项请求也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
本案中,统一石化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足以导致双方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程度,其所主张的刘某“在B2B项目组织架构调整的工作岗位竞聘中未成功,并拒绝在公司寻找新岗位及拒绝公司提供的新工作岗位”,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足以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变化,统一石化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令统一石化公司支付刘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4年度奖金共计近44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用人单位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怎样的情况变化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除了企业迁移、资产转移、并购、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况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能具体到个案,根据不同的案情,通过具体分析,才能给出答案,但判断标准无非要求具有客观性、不可预测性、不可归责性等条件。

本案中,用人单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保持市场竞争力而进行的主动调整,是典型的主观行为而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致。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只有研读更多的实战案例,才有可能把握它的基本规律。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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