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应注意这4个问题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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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应约定的必备条款之一,对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原则上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与劳动者约定工作点以及调整工作地点呢?

一、签署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工作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

二、如何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
1、约定不易过于宽泛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易过于宽泛。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全国”等宽泛地点,如果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没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亦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2、特殊岗位需要特别说明
作为一些跨区域的销售公司,或处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履行基于行业和岗位特殊性而致使劳动者工作地点区域较为宽泛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时,首先要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或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向劳动者予以特别提示和说明,最好在工作地点条款的约定中注明,以避免该工作地点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三、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争议的处理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即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地点作为认定是否变更的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同样不得仅以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现有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仍需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然会承担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
可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此前提下,如用人单位确有客观需要,可以在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后,且在不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的情形下,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彭硕 |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杜宝慧 | 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

关键词
劳动合同 | 工作地点 | 加班费
追讨工资 | 约定条款 | 年终奖
劳动仲裁 | 解除劳动合同 | 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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