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是机会还是陷阱?
时间:2020-09-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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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朋友成功入职了一家公司,职位薪水比较满意,约定三年合同试用期3个月。眼看3个月快到期了,公司人事以加深了解为由找她协商延长试用期,她表示同意,没想到在这延长的试用期间,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认为她不符合公司岗位需求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上对试用期的时间有明确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1、如果试用期延长,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使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前提,依然无效;2、如果试用期延长,没有超过法定的上限,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毕竟变更试用期,一般来说对劳动者来说并不是件有利的事情。3、试用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单方面的说辞,单位需要举证录用条件是什么,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哪天公司主动要求延长试用期,各位还是别高兴太早,别以为公司是想争取留住你的机会,说不定是解除合同的缓兵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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