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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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年的起算点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算点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之日,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有明确规定。

二、“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含义
根据《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连续工作满10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对于该定义,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与同一用人单位”,二是“不间断”。

三、单位有无选择权
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下,如果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有选择权吗?答案是:没有,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值得了解。

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早有规定。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在工作满10年的情况下,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要劳动者提出,还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才行。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是有选择权的。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有所改变。该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该条规定就与上面《劳动法》第20条的内容有所不同,根据该条规定,一旦劳动者满足“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选择权。

四、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
当劳动者满足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根据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要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的工资)。

五、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的注意点
如果您是一名在一家单位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想和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那么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合同到期之前(一般是到期前一个月左右),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
(2)在发出通知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快递凭证、电子邮件、录音等;
(3)为了保险起见,最好通过两种以上的方式依次向单位发出通知,如:快递+电子邮件;条件允许的话再录个音;
(4)如果单位到期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必须要求其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要有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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