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否有法律风险?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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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大致有:
1、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
2、劳动者无故旷工、不辞而别,企业难以送达离职证明;
3、企业不知道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 。

基于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辞而别,企业不应该或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看起来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却规定用 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原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原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 失 。

司法实践中,企业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况下,主动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

2、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注意,操作时还是无条件开具离职证明;此条款仅对劳动者产生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3、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他,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单位,因为新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 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 明这一事实的。

引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 证;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 该 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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