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的”高度盖然性”。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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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要立案了,必须做出一个判决(调解除外),要么被告赢,要么原告赢。法官不能说:”本法官搞不清楚你们的事情,我不判了,诉讼费退给你”。那么,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原告被告,各说一套完全不同的事实,法官判谁赢?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民事诉讼的特殊词汇,高度盖然性。
法官要结合该案的自身特殊情况综合判断,最后得出一个他认为最大的可能性,然后做出判决。房产交易中,经常出现没有书面文件的口头约定。
举例:房东同意固定装修算赠送了。但事后,房东拆掉淋浴器,热水器,灶台,地板等,装到自己的新房了,留给购房者一个满目疮痍的房子。
到了法院,各说一套。
1,中介说,房东答应过一次,但房东老婆不在场,也没写入合同
2,房东说,从未答应,中介瞎说。购房者支付中介费,所以中介帮购房者说话。
3,购房者说明确答应了。
4,买卖合同规定是,原状交房。
5,有装修补偿协议。房东说只是做低房价。房客也说,当时签的时候,确实为了做低房价,没有具体谈装修。
此时,法官最可能得出的结论是,房东答应送装修了,拆除要赔钱。判购房者胜诉。
实事求是讲,这个判决不一定是完美的,但具有最大的可能性,也符合生活经验。

备注:刑事案件,不适用这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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