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从此可随意开人不用赔钱了吗?人社部一口气废了76份文件,哪些影响你我?
近日,人社部一口气废止了76份文件,劳法圈和人力圈瞬间燃爆!这被废的76份文件中,最引人关注必然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了。
要知道,《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法[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是一份由劳动部在1994年颁发实施的文件,至今已经23年了。
期间,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上海更出台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地方性法规,481号文中的大部分规定,其实早就被覆盖。
别担心!工资支付违规依然罚
按481号文,有三种情况,是需要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的:
?情况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情况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情况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需要加发50%的经济补偿金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481号文废止了,但还有《劳动合同法》,不仅相应保障还在,保障的力度还更大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总结
? 今后,单位若再不按约定或规定发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限期内补足。
? 逾期不支付的,就要按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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