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被征收,“三块砖”、“奖励费”如何分割?
私房征收时,补偿款中除了与物权有关的补偿以外,还有一些奖励补贴项目。本文认为,前者是有关于物权的补偿,归产权人共同所有;后者显然是因为征收而产生的,应着重用于居住产权人和实际需要购置房屋的被安置人员享有。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被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自购房奖励、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自购房奖励加奖、自购房一次性补贴、集体签约奖、按期搬迁奖、按期签约奖。上述费用均为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应由各方按规定享有。具体而言:
房屋价值补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块砖”,包括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系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在产权人过世的情况下,基于继承关系被列为被征收人的,有权按照继承关系分割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的补偿利益。
自购房奖励、自购房奖励加奖、自购房一次性补贴应归属居住产权人和实际需要购置房屋的被安置人员享有;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集体签约奖、按期搬迁奖、按期签约奖及腾空搬迁补贴应由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
私房征收补偿分割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复杂、房屋情况特殊,即便是各方均为产权人的情况下,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还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所以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会有所出入。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私房被征收中更侧重于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户口在册人员不等同于享受征收利益。本文结合自己查阅的已生效判决,给出法院分配思路,供参考。
参考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9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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