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宏观政策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约定不明的,可否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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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上海高院的审判口径,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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