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持“执行案件调查令”可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目标,日前,市法院出台了《执行案件委托律师使用调查令暂行办法》,在今后的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案件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经人民法院批准,可持证调查被执行人户籍、财产、债权等相关情况。
“执行案件调查令”是指执行案件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相关证件。接受调查人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持证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必须与案件执行密切相关,对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相关单位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将依照法规予以处罚。
据悉,引入律师参与执行案件调查,是市法院创新执行手段的一次积极探索。“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不仅克服了律师自行调查的局限性,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情况,促进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同时也缓解了法院亲自调查证据时所面临的资源短缺的困境,节省了司法资源,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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