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时间:2020-07-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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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简介
姜某于2005年8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5年劳动合同,担任总经理助理。2009年11月,该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报城保参保人员工作性收入总额与城保人员全年发放工资总额审计结论不一致而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其中姜某发现公司在2008-2009年度并未有社保缴纳的记录。2010年3月,姜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本案中的姜某以此为原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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