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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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曾针对地方政府未取得征地批复(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即组织实施征地程序,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原告承包地行为违法。而被告和法院一般会援引最高院的判例认为:“因土地征收行为是由一系列的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因土地征收行为是由一系列的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因为征地行为是可以拆分的,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中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在土地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即开始违法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

鉴于涉案地块未依法批准征收,因此客观上不可能形成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一系列行为。此时,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任何书面的公告,文件,即其直接实施的征地行为具有单一性或者虽然分成不同的阶段,但是鉴于没有征地批复,其违法实施的征收行为,应当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此时,被征收人要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的。

针对地方政府在涉案地块取得征地批复情况下所实施的征地行为。只能剥夺被征收人的起诉权,客观上并不能起到辨别行政行为,从而保障原告诉权的效果,也不利于对违法征收行为的司法审查和权利救济。

针对违法征地行为可以要求国土部门进行查处,从而实现对违法征地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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