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或土地产权状况不明确,如何进行征收补偿?
房屋或土地产权状况不明确,如何进行征收补偿?
相对复杂的房屋征收案例。甲公司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对某地实施拆迁改造。李某持有这个拆迁范围内的一处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这份房屋所有权证上面记载的建筑面积约为40平米。经过评估以后,这片区域新建房屋销售价格为每平米5000余元。按理说,只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评估结果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即可。但这时候有一个问题——这房子还有个院子。房主李某要求甲公司连同院子一起补偿,但甲公司认为,李某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证,他们只补偿有证的部分,院子不给补偿。
通过司法认定,确定这处房地产的权利人之后,再由那个房地产权利人向甲公司主张合理补偿。李某拿到这份裁决,觉得这也太麻烦了!本来自己只想要求甲公司把院子也补偿了,结果搞得这么复杂。但当时没有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不在自己手里。所以他觉得都是这份裁决书才把事情越搞越乱,他就到法院把拆迁办起诉了,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行政裁决。
拆迁办的做法对不对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拆迁办的做法并无不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是要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但本案中,由于转让房屋的同时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拆迁办没有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这件事就应当到法院提起权属确认之诉。经过司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确定以后,这个人才是合格的被征收人。
李某起诉拆迁办毫无意义,因为拆迁办的做法没有一点问题。他更应该做的其实是去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他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只要这一点确认了,那么他再要求甲公司补偿院落的面积,只要土地证上包含了院落,甲公司就再也没有理由推脱了。在我们国家,权属证书是特别重要的东西,一定要及时拿到自己手里,才能避免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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