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都是行政案件?不是!这2类情况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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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件都是行政案件吗?不是的!绝大多数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都属于行政案件。但也存在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一、在一般情况下,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权利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于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对于评估的补偿价格不服的,遭受了违法强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我们所说的行政复议,复议的机关就是行政机关。复议的对象就是,谁征收我们的房屋就复议谁,大家可以看到文件的最后盖章是谁,大家就可以复议谁。

3、申请复议必须是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复议县政府,就是因为他们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例如给我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侵害到了我的权益。

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以下情况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1、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审判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形,即行政机关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以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1)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2)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其中也有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情形,楹庭建议实务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而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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