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拆还是以暴力强拆为主,如何处理?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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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还是以暴力强拆为主,如何处理?

征地拆迁中,非法强拆屡禁不止,在过去信息网络不发达、拆迁户无法有效在网络求助和发声的情况下,非法强拆还是以暴力强拆为主,雇佣“不明人员”强拆等手段,这样一来拆迁户因证据不足而陷入维权无路的处境,此时拆迁部门则可以装作好心,用很少的补偿,来逼迫拆迁户就范并签订不公平的补偿协议。对于以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005年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实施房屋进行暴力拆除,生活用品及设施全部被毁,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后街办单方面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但对当事人的房屋及物品损失没有给予补偿。

尽管证据不足,但胡某认为就是行政机关强拆,于是起诉,但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胡某均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胡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拆迁户胡某最大的难题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强拆人员是谁。当事人的房屋被强拆的时候事发突然,而且强拆人员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即“不明人员”),没有任何组织机构宣布为此次强拆事件担责,但尽管如此,无论是法官、胡某、旁听人员内心都知道就是拆迁部门强拆的,大家对此都心知肚明,然而在法庭毕竟是要讲事实、讲证据的,不讲法律而凭法官内心的正义感来裁判,对个案是正义的,但对于整个司法审判系统则是一场灾难。因此,为实现正义,必须从法律规定中求助,本案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公平正义。

第一个途径,行政诉讼途径。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中,可以知道地方政府是全权负责地方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因此如果发生了强拆,依据行政法的法律属性,地方政府必须反向证明该强拆与自己无关,并指出是谁强拆的,无法证明,地方政府就要承担非法强拆的责任。

第二个途径,民事诉讼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强拆的最大受益人,一个是地方政府,另一个就是房产开发商,其他个人和组织没有强拆的动机,因此如果发生强拆,法院应当推定地方政府和房产开发商是侵权者,并对拆迁户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法判决

综合本案事实,本案证据虽不能确切证明强拆房屋的行为人,但该房屋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系区政府与开发商,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报案后,也未作出第三人拆除的处理意见,因房屋被区政府与开发商强行拆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中的强拆案件,一方是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弱势的拆迁户,因此举证责任在强拆案件中必须重新分配,让行政机关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是对公平正义的实现手段。试想,拆迁户没证据证明强拆人员是谁就无法维权,那么又要发生多少起非法强拆?而组织一场不留证据的非法强拆,对于拆迁部门而言也并非难事,因此,最高法的这一判决,不仅阻断了地方政府雇佣“不明人员”进行非法强拆而逃避法律责任的路径,同时也为拆迁户依法维权指明了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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