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东A这种做法有什么法律风险?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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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A、B合伙成立了公司,股东A没有认缴注册资本,股东A的全部出资做为资本公积全资收购了股东B的公司,股东A做法有什么法律风险?

解答:也就是股东A没有在AB设立的公司出资。这样如果AB设立的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可能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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